2022年1月10日,山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暖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生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江秋莲遂向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79元,酌情支持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据此,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梳理
一谈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上的区别。
1刘鑫不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刘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刘鑫不具有作为可能性。作为可能性,是指负有作为义的人具有履行义的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的人履行义,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的人履行义。作为可能性的判断,应从行为人履行义的客观条件与个人能力两方面进行判断。当履行义面临一定危险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如果刘鑫履行开门救助江歌这一作为义,给其带生命危险,则其不具有作为可能性,反之则具有作为可能性。日本法在判决书认为,如果不是刘鑫锁门了,她也会被陈世峰杀死。因此可以说日本法认定刘鑫是不具有作为可能性的。
2刘鑫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必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对于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应当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者依法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次,确定事实上属于损害事实发生原因的行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人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此用一审法的判词更能清晰明了的回答该因果关系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谈本案起诉的赔偿请求权基础。
通过前面分析得出,刘鑫存在的过错主要有两点引入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和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可能性与作为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作为义的可能性,就否认或者免除其具有作为义。刘鑫没有作为可能性,所以她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她仍然具有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即对引入侵害危险,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因此,刘鑫属于因违反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刘鑫毕竟不是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侵权人,所以法会根据刘鑫的过错大酌定比例赔偿。
三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超格适用是法律对道德底线的坚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判决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在司法实践属于酌定支持较高的适用,以下列举几个省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1山高级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复核。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元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元0元之间酌情判定。
3江苏省高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
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4陕西省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至元,二级至元,三级5000至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元至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元,但不高于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但恰恰是对精神抚慰金的这种超格适用,在本案彰显了法律对于道德底线的坚守。
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江歌案发生后刘鑫及其家人的态度和反应
2016年11月6日,在江歌遇害的三天后,刘鑫在自己的微博上写道「你指江秋莲每天在微博发的那些西都不着边际,引无知群众的猜疑,然后对我造成伤害。事情解决了以后,我再也不会见你了。再出这种新闻,我就停止协助警察。」
在案发后的两百多天,江秋莲一直试图与刘鑫联系,期望能从她口得知事情的真相。可刘鑫的态度是拒绝见面电话拉黑信息不回。
长期联系不到刘鑫的江秋莲,最终选择将刘鑫的个人信息发布到了网络上。
半天之后,「失踪」了两百多天的刘鑫就出现了。她威胁江秋莲「限你一天之内撤掉文章,否则死都不会出庭作证」,刘鑫的父亲要起诉江秋莲,刘鑫的母亲更是表示「江歌命短,被杀和刘鑫一点关系都没有」。
然而迫于舆论压力,在案件发生后的三百天,刘鑫与江秋莲终于在村委会见面了。在新京报记者的见证下,刘鑫哭着向江秋莲说「对不起,阿姨」,并且解释说
「我真的没有反锁门。当时我真的不知道,是陈世峰在外面杀人,我也不知道外面到底发生了什么。一直到警察了,我都没有出去看一眼。」
可当江秋莲问她「你说门没有关,那为什么进不了门?你们一起回家的,为什么一前一后,江歌却进不了门」的时候,刘鑫却无言以对。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尺度和价值标准。以判决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肩负着责任和担当,同时向社会传递遵守公序良俗的理念。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判决对于社会风气引导影响巨大。2007年南京彭宇案造成了社会长达十三年关于倒地老人扶不扶的大讨论,直到出台民法典规定对自愿紧急救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予以了确认,才宣告这一问题尘埃落定,而江歌案的判决势必会给民间救助的施救者吃上一颗定心丸。正如法在判决书指出,扶危济困是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江歌作为一名在异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PS对于此案,青龙律师在2021年4月,根据庭审后网上流露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过分析和梳理,认为刘鑫存在过错的几点理由与请求权基础的结论均与此次一审判决一致。